近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储户28亿元存款被挪用质押担保一事持续发酵。储户方不知情,融资方疑点重重,该案所暴露出的个别银行风控隐患,也成为市场热议焦点。
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再三强调存款安全的重要性,各家银行也提升了印章数字化管理和内控合规的力度,这一事件的出现,说明个别银行仍存在管控不到位的问题,这也给银行业敲响警钟,行业需进一步加强风控执行的薄弱环节,提高内部风险控制的能力。此外,业内律师对该案件分析,若真实情况确如储户方所述并不知情且无参与,28亿存款质押或为无效。
28亿存款遭莫名质押担保 银行内控遭拷问
据媒体报道,济民可信旗下两家公司此前存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28亿元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作第三方企业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石化”)质押担保。截至目前,对于该事件,渤海银行、济民可信方面均表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从正常逻辑看,济民可信为华业石化担保,至少银行和济民可信旗下两家公司,第三方企业都应该知情。但却出现了济民可信称并不知情的情况。”一位银行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且办理质押需要企业的决议、授权、公章等,需要面签等程序,流程较为严格,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如何办理的质押担保令人匪夷所思。
据财联社此前报道,存款方企业人士向财联社记者透露,企业自身也做了大量内部排查,发现内部用章的环节全部没有问题。存款方企业人称,渤海银行用于办理质押担保的材料中,应有大量伪造的公章。另据了解,相关材料中有300多个公章疑似伪造。
“银行对存款人的公章和印鉴是否真实很容易判断。”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根据业务流程,银行会在柜台留存客户印章、印鉴,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用银行的机器扫描一下就能识别上述印章、印鉴的真实性。
上述银行人士直言:“从目前信息看,这一事件中暴露出的银行风控问题值得关注。”
另一位银行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质押程序涉及企业资质审查、印章核验等程序,涉及业务部门、柜台人员等多个部门,该事件若是内外勾结下发生的案件,那么银行内控漏洞显露无疑。
财联社记者发现,近年来,渤海银行因违规事项曾多次被罚。今年5月,银保监会曾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对渤海银行开出9720万元大额罚单,共涉及34项违法违规行为。去年9月,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因存在贷款资金回流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在存贷款挂钩行为,以及存在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提供信用担保的违规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6577.56元,罚款125万元。
实际上,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表示,监管部门再三强调存款安全的重要性,自多起票据大案发后生,各家银行也提升了印章数字化管理和内控合规的力度。在此背景下仍然出现这起匪夷所思的案件,值得业内警惕。
“从储户角度来说,近期个别银行暴露的储户资金‘被’处置情况,属于个别银行内部管理问题,涉及存在违规行为等,这不是普遍储户面临的风险。”一位银行业分析师表示,国内对银行风险高度重视,且对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也已经完善。对绝大多数储户来说存款还是最安全的管理方式。“国内监管严字当头,防范化解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对于已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应及时纠正、消除隐患,使得国内银行及金融机构体系更加规范。”
据一位大型银行人士透露,目前国内大型银行用印核验一般由柜台人员将印章拍照传到后台,由后台轮流工作的几十个人和留存的印章进行核对,以此堵住风控漏洞。这一方式也值得其他小银行借鉴。
律师:若存款方确未参与 质押或无效
该案件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王德怡对财联社记者分析,一是济民可信的两家子公司和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之间的存款储蓄关系;二是用于华业石化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担保法律关系;三是可能涉嫌犯罪,存在另一层侵权法律关系。
王德怡表示,济民可信一方否认其存款被用于给华业石化的票据融资进行质押担保,在民事上判断上述担保是否成立并不难,只需要将当时的担保文件拿出来鉴定一下,确认担保文件上的公章、签字、授权是否真实便可作出判断。
“如果上述担保文件上的签约流程符合规范,相关印鉴和签字是真实的,则在一般情况下可推定上述质押是成立的。当然,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还要看主合同是否有效。”王德怡进一步指出,若上述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但与济民可信一方并无关联,则司法机关可就刑事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上述刑事调查程序并不影响银行对存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即在存款人要求支取或转账时,银行无权予以拒绝。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雪认为,济民可信集团28亿存款被质押疑点重重。陈雪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权利质押是否有效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 、质押人有权处分;2、质押权利为法律规定可质押的权利;3、质押权利已经进行交付或者登记。
“本案中,济民可信表示集团及子公司从未办理、也从未授权他人办理质押业务,且从未将存款转为纸质存单。” 陈雪认为,如果真实情况确如济民可信所述,关于本案28个亿的质押是无效的。
陈雪解释称,《民法典》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及应收账款等。首先,在没有济民可信的授权下,代表企业办理业务的人不属于有权处分的质押人;其次,存款不属于可质押的权利。
“该案件孰是孰非需要看到证据材料才能下结论,鉴于目前双方均已报案,具体细节还待有权公安机关查实,并且最终由司法机关来确认。”陈雪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