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艺术教育示范学校
《办法》中所称陕西省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是指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并授牌的全日制中小学。
创建艺术教育示范学校,学校对美育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应有正确认识,有分管领导,有美育工作管理机构,职责明确,对美育工作的投入有保证。全校师生对学校美育工作有较高的知晓度、认同度并积极参与美育活动。
建成艺术教育专用教室,专用教室的分类个数达到规定标准,艺术教育的设施、设备、器材均达到国家一级一类标准,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使用效果好。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程,对于未按要求开齐开足美育课程的学校可一票否决。打造“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特色课程开发,学校要加强美育与其他学科融合和实践活动相结合。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鼓励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地方或校本美育课程。
美育专任教师能够满足学校教学需求,学历达标情况、中高级职称比例以及学科结构等达到所在地区较高水准,能够在五年一个周期内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美育教师“三级三类”骨干教师体系应占有一定比例(不低于县级30%、市级20%、省级10%,三者满足其一)。
积极落实“双减”政策,把艺术社团活动与课后服务有效结合,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艺术社团,实施艺术社团课程化管理,经常组织艺术实践活动。学校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每年定期举办校园文化艺术节,有高质量的艺术节目及艺术作品。实施“教会、勤练、常展”的美育教学模式,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国家和省、市、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比赛、展演等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等等。
创建省级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须经申报、指导、检查、评审、认定等程序。省内中小学校(含民办中小学)均可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逐级申报。
7种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我省将对艺术示范校实行动态管理。实行艺术示范校复查评估制度。对认定时间超过三年的艺术示范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定期组织专项复评 。艺术示范校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复评工作中不达标,或是在常规管理工作中发现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据实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暂停或取消其艺术示范校称号,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这些行为具体为:
音乐、美术不按国家课程计划开课;长期不开展艺术实践活动及音乐、美术教师的培训和教研交流活动;没有面向全体学生开展艺术教育及活动;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中,学校存在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以开展艺术教育为名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不按规定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与艺术教育有关的活动;在组织艺术教育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