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致使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劳资双方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企业联合会/辽宁省企业家协会辽宁省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同时,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生产困难的企业的用工指导,通过政策宣讲、咨询等方式指导企业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职工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人员聚集,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通知还强调,要依法保障职工工资待遇,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