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7月3日以后,未经国家依法批准,乱占、多占、强占耕地从事建房、建厂、建宅基的,坚决依法予以拆除,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惩处。
二、2020年7月3日以前,未经国家依法批准,乱占、多占、强占耕地从事建房、建厂、建宅基的,纳入存量问题台账,依照国家政策分类依法处置。
三、党员干部参与乱占、多占、强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乱占耕地建房违法问题发现制止不力的,一律从严问责。
四、农村农民乱占耕地用于宅基地的,依法拆除;其他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或者拆除,并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800-1000元的罚款。
(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