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义乌出口也门的工业产品货值超5000万美元
本报讯根据2013年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与也门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也门共和国标准计量与质量控制组织关于进出口商品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国出口到也门的工业品,须凭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在也门办理验证放行手续,检验检疫部门对输也门工业品将实施装运前检验。
据悉,这是继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伊朗和苏丹之后,我国对出口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第六个国家。
根据《中也谅解备忘录》要求,须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工业产品包括《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第25章至29章、第31章至97章的产品。对于出口至也门的编码范围内的工业产品,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是其在也门进口监管部门提取货物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果进口商无法提交该证书,也门主管部门有权退运该批货物。中国出口至也门工业产品的检验判定标准为也门共和国的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也门没有上述强制要求或未及时向中方提供上述强制性要求的,适用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GB);对于也门标准、中国标准都不具备的出口产品,适用相应的国际标准。
据统计,2013年,义乌地区出口也门的目录内工业品1352批,货值5214万美元,主要产品为鞋靴、服装等,涉及38家企业。
由于实施装运前检验将对相关出口企业输也门工业品的通关产生直接影响,为确保义乌企业出口也门工业品能在2014年3月1日后顺利清关,避免在实施初期出现积压、滞港和退运现象,义乌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有出口到也门的工业产品尤其是法检目录外的工业产品时,需仔细核对其HS编码是否在上述章节范围内,避免因缺少装运前检验证书而导致货物无法通关;详细了解和掌握也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所使用的标准,严格按照合同标准安排生产,确保产品符合也门标准;及时联系产地检验检疫部门,对于需要装运前检验的货物,提前熟悉流程,预留检验监装时间,避免错过交货期而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