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被A公司聘为总经理,合同期限未明确约定。2007年3月,谢某辞
去了A公司的工作,2007年4月,A公司得知谢某去了同行业的B公司上
班,职务是副总经理,负责产品的开发。A公司即以谢某掌握了A公司
全部产品、技术及相关的一切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谢某遵守《公
司法》第61条的规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两年。
大明律师:《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所
以高管离职后除非有劳动合同约定,高管可以不再受竞业禁止束缚,
因此A公司的诉请很难得到支持。
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由精通各类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组建,具
有运作各类复杂诉讼及非诉项目的综合实力,在上海市律师业综合实
力评比中位居百强之列,是一家有着十多年经验积累且稳健发展、理
性开拓的规模化综合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