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
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
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已无力履行合同,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
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
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大明律师: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虽然甲公司董
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
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
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由精通各类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组建,具
有运作各类复杂诉讼及非诉项目的综合实力,在上海市律师业综合实
力评比中位居百强之列,是一家有着十多年经验积累且稳健发展、理
性开拓的规模化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大明网站:www.51dmlaw.co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