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某村民甲男与某村民乙女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2
003年10月27日,夫妻两人办理公证遗嘱:"该村家中房宅一处、土木
结构北房两间和院内所有树木,夫妻两人有一人去世后,前者留给后
者,其他人无权干涉,任何人不得争执纠纷。"后甲男去逝,甲男家
人认为,甲男与乙女不是合法夫妻,办理的公证遗嘱无效,涉及的财
产不应归乙女。
大明律师:公证遗嘱是无效的,但事实上是甲男先于乙女死亡,虽然
乙女不是甲男的法定继承人,但甲男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树木用遗
嘱的形式赠与赵辛英,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由精通各类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组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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