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在被告某公司经营场所的隔壁小区居住。被告经营场所东面
展厅的围墙边,安装着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
启。这些路灯散射的强烈灯光,直入原告居室,使原告难以安睡,为
此出现了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工作效率低下。被告设置的这些路
灯,严重干扰了居民的休息,已经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光污染侵
害。
大明律师:被告某公司开启的涉案路灯灯光,已对原告陆某的正常居
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损害,构成环境污染。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
该侵害行为具有合理的免责事由,故应承担排除危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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