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1份《劳动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期限5年,
工种为后勤管理人员。合同签订后,黄某就到某服务公司上班。某服
务公司裁减后勤管理人员,将黄某裁减,并将其安排到公司下属搬运
站当搬运工。同年12月,某服务公司停发黄某的工资。
大明律师:本案中,服务公司在未与黄某协商一致,达成解除或变更
劳动合同时,单方作出变更黄某工作岗位的决定,并停发工资,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黄某的合法
权益,是有过错的。故该行为无效,其所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效力。
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由精通各类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组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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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开拓的规模化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大明网站:www.51dmlaw.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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