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召开董事会议,会议召开情况及
讨论决议事项如下: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了会议。董
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
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大明律师:谢某的做法不合法律规定。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
事李某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董事会做法不符合法
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由精通各类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组建,具
有运作各类复杂诉讼及非诉项目的综合实力,在上海市律师业综合实
力评比中位居百强之列,是一家有着十多年经验积累且稳健发展、理
性开拓的规模化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大明网站:www.51dmlaw.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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